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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文/李俊緯 2012.12.22〕

最近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鬧得沸沸揚揚,儼然成了環保界的大事。但仔細想想,環評制度最初是設計來做什麼的呢?除了防止開發行為或政策對環境的傷害之外,還有什麼更積極的意義呢?在偶然的機會下,我聽了台大法學院葉老師講授的「環境影響評估」這堂課,聽到的內容讓我覺得很驚訝!環評制度起源於美國,台灣在制定環評法時本來想參照美國這套制度,但演變至今卻大相逕庭,不但在處理開發案時常有爭議,連環保署長沈世宏都覺得現今的環評制度讓環保署「錯置戰場」。究竟環評的初衷是什麼呢?台灣與美國兩者的制度有什麼不同?怎麼會演變成這樣?(究竟是命運的安排,還是另有隱情?)讓我們繼續看下去


雖然我大學時自詡關心環境議題,卻是到了畢業後在準備高普考時才真正有嘗試去瞭解「環境影響評估」這個時常在環境新聞中出現的詞語。

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流程中,有個地方讓我很納悶,就是在第一階段環評中提出「環境影響說明書」的是開發單位,在第二階段環評提出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」的也是開發單位!照這樣看來,最近沸沸揚揚的美麗灣環評中,提出「環境影響說明書」或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」給環保署審查的就是美麗灣渡假村自己囉!雖然我知道業者會委託工程顧問公司幫他寫,但這樣就表示業者可以自己跟工程顧問公司商量,把說明書或報告書寫得漂亮一點囉!?而且在第一階段環評中,「處理民眾意見」的是開發單位,環保署並沒有直接傾聽民眾意見的機會,而環評往往在第一階段就這麼「有條件通過」了……

台灣環評審查作業流程圖 
▶ 台灣的環評流程 (圖/環保署網站)

雖然滿腹的疑問,但為了準備考試,我依然硬是把這個流程背了下來。但至少我開始明白為什麼某些開發案鄰近地區的民眾會走上街頭 ------- 因為在這樣的制度下,公民參與的機會很少。

 

美國的環評制度

在一次偶然的機緣下,我到了台大法學院旁聽葉老師的「環境法」,其中有一堂課就是在談「環境影響評估」。讓我驚豔的是,葉老師並不是像考試用書那樣直接講台灣的環評法規,而是從環評制度的發源地 ------- 美國開始談起。

美國的環評制度始於他們意識到各種政策、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傷害,旨在讓決策者「think more」,也就是促使開發行為、政策的主管機關提早思考,思考如何把這件事做得更好。此外,美國的環評除了考慮自然科學的「證據」外,也考慮社會學的面向。

葉老師舉了某個美國知名的案例作說明:

公路局想要開一條完成後具有高經濟效益的公路,但這條路會經過印地安人的傳統領域,且區域內是重要的野生動植物棲地,所以必須進行環評。首先,交通部身為公路局的主管機關,必須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給各部會,包括環保署、內政部等等。收到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後,環保署可就其環保的專業提出意見,內政部也可就其對印第安民族的瞭解提出意見。這些意見會回覆給交通部並公開,一方面交通部可參酌這些意見做最後的決策,一方面公民團體在獲取這些資訊後可做監督的動作,若不滿交通部的決策,甚至可提出訴訟!

值得注意的是,依照環評法規定,建議書不可空白,一定得寫些東西才行,且環保署提出的建議僅供交通部參考,並不具有否決效果,不會有太多的顧慮或為難,因此可就其環保的專業洋洋灑灑提出真實的見解!而真正握有否決權的是交通部,所以交通部可參酌各部會的意見請公路局修正建案,或是乾脆不建了。當然,決策執行後若出問題,交通部要負責!此外,因為各部會都得參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審查並提出意見,所以各部會皆有懂環評的人才!

這條公路,美國交通部最後決定不建了。

美國環評制度mindmap     
文中舉例的美國環評制度架構概略圖 (圖/李俊緯)

 

台灣的環評制度

葉老師接著回過頭來談台灣的環評制度,我把兩者的比較整理成如下的表格,其中台灣的部份以近期的美麗灣渡假村環評為例:

 

台灣

美國

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者

開發單位/業者
(美麗灣業者)
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

公民團體主要監督對象

環保主管機關
(台東縣環保局)
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

具有否決權的機關

環保主管機關
(台東縣環保局)
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

如果執行後出問題

環保主管機關會被罵
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負責

可有效提出意見者

第二階段環評公聽會的參與人

各部會、公民團體

公民參與

第二階段環評的公聽會、社會運動(各種反美麗灣的行動)

資訊公開、公民可提出訴訟

懂環評的人才位於

環保署/、學者、工程顧問公司、公民團體

各部會、學者、工程顧問公司、公民團體

 

就以上的表格看來,這一次的美麗灣渡假村環評,環保主管機關的權力很大,壓力也很大,在各方夾擊的情況下所做出的決定,往往無法滿足各個利害關係人的期待。而身為這個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------- 台東縣政府建管課,若依美國的環評制度,本該扮演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、受公民監督、做決策、負責任的角色,但在台灣卻涼涼的,還跟開發單位站在同一陣線,一起對抗環保主管機關。無怪乎環保署長沈世宏於127日的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中語重心長地表示,環評制度讓環保署「錯置戰場」!
P.S.美麗灣的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」與「環保主管機關」皆隸屬於台東縣政府

其實政府早年在擬環評法草案的時候,本來想參照美國這套制度,但為何後來會大相逕庭呢?葉老師繼續講述台灣環評制度形成的背景:早年政府很重視至海外留學的學者所帶回的新觀念,而其中有留學美國的學者帶回了環評的概念。1992年台灣的國會改選,1994年台灣的環評法通過後,隨即有一件經濟部所屬原子能委員會的環評案。依照原先規劃的環評制度,此案本來應該由經濟部執行環評,但剛改選的國會不信任經濟部,擔心會有「球員兼裁判」的情事發生,於是要求由第三方單位來執行環評,以求「公正」。此舉種下了今日台灣環評制度變成這樣的因……

葉老師評:環評制度該著重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「擔當、自省」的問題,而不是「公不公正」的問題。因為環評制度的初衷是讓決策者「think more」,也就是促使開發行為、政策的主管機關提早思考,思考如何把這件事做得更好。而台灣往往把焦點擺在結果 -------「過」與「不過」,而較少思考過程 -------「如何把這件事做得更好」。

聽了葉老師這堂課,讓我有一種「哇勒!原來還有這回事啊!」的感覺,想寫下來與大家分享^^

美麗灣今天就要的環評了。在聲援之餘,或許我們可以來思考一下,環評的初衷是什麼。

最後,謹引用一句座右銘:莫忘初衷。

祝福台灣!

 


 

相關資料:「法律人談環保」專欄 @環境資訊中心

如有寫錯寫不好的地方敬請不吝指教唷  

2012.12.28 修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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